央行就《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9/5/08

中国人民银行7日起就《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

此次修订的是央行于2007年颁布并于2017年修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

近年来,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动产融资业务发展迅速,市场中对于建立高效便捷统一的动产担保制度,提升企业融资可获得性的需求强烈。此外,在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的背景下,为配合北京市、上海市等地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有必要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关于现代动产担保制度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现有配套制度。为此,央行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

据介绍,主要的修订内容包括:在《办法》附则中增加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登记的参照条款;取消登记协议上传要求;下调登记期限。

近年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融资租赁登记、保证金质押登记等自发登记量增长迅速。为满足市场主体自发开展动产担保交易登记的需求,切合部分自发登记的效力已获得司法认可的情况,加强对上述各类登记行为的正面引导,有必要在《办法》附则中新增其他动产担保交易登记的参照条款。新增内容如下:一是增加在登记系统办理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参照《办法》规定执行条款;二是对《办法》所称动产和权利担保进行界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目前市场发展需要,满足账期较短的普通贸易类应收账款融资,此次修订将《办法》第十二条初始登记期限最短6个月调整为最短1个月,以便市场主体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选择适合的登记期限。同时将《办法》第十三条展期登记按年计,调整为最短1个月,与登记期限设置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