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管辖四类案件(包括融资租赁)

2017/4/24

今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关于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

根据草案,我国拟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市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案件由最高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25日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具体包括以下4类:

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票据、信用证、证券、期货、保险、融资租赁、典当、金融仲裁等一审、二审和再审金融商事案件;

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关为被告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上海市辖区新型、重大、疑难、复杂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指定由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等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履行职责引发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周强表示,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意义主要有:

一是有利于增强中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通过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有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金融交易规则制定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一带一路”建设营造更好的国际环境。

二是有利于国家金融战略的深入实施。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不仅有利于依法保障金融改革顺利推进,引导金融行业“脱虚向实”,服务实体经济,同时也有利于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形成合力,加强市场监管,维护金融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是有利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建设。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将进一步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统一裁判标准,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提升金融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为“到2020年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中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